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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题:有什么情形之一的,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?
内容:有什么情形之一的,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?
回复:(1)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、业务范围不符合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第四条规定的;(2)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;(3)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,没有必要成立的;(4)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,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;(5)有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。
2021-11-03
标题: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?
内容: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?
回复: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时,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:(1)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,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,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;(2)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;(3)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;(4)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(正、副本);(5)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;(6)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。
2021-11-03
标题: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需要具备什么条件?
内容: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需要具备什么条件?
回复: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必须申请注销登记:(1)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;(2)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;(3)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;(4)由于其他变更原因,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;(5)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;(6)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;(7)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,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;(8)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;(9)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;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,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原业务主管单位须继续履行职责,至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注销登记。
2021-11-03
标题: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?
内容: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?
回复: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时,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:(1)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。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,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,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 的,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;(2)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;(3)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、业务范围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、开办资金、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,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,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: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;变更后的业务范围;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,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;变更后的验资报告;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。
2021-11-03
标题: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需要具备什么条件?
内容: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需要具备什么条件?
回复: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,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,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2021-11-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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